档案库房租赁合同(精选3篇)
档案库房租赁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便于档案的安全保管与利用,乙方自愿将其业务管理档案委托给甲方寄存,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寄存的档案所属年度为年,总计箱;档案排架长度约;档案的载体形式为;保管方式为寄存;检索工具为目录检索。
二、库房租赁时间为两年,具体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库房使用费为每平方米元/月,两年合计为元人民币。
四、付款方式。每年付款一次,每次付款元,每年付款须在当年7月31日之前付清。首年付款在协议签订后15天内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付清,即第一年付款总额:元。
五、寄存期内乙方因特殊情况须收回寄存档案,甲方不退还当年已收寄存费。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寄存档案受损,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寄存档案的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2.为乙方提供所需要的档案资料的查询,并做好服务。
3.对寄存的档案拥有管理权,有权查验利用者的身份证明。
4.对寄存期满不取走的档案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收取相应费用。
5.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提供寄存档案的查询利用。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协议价格向甲方缴纳费用。
2.在查阅利用寄存档案时应出示有效证明。
3.对寄存的档案拥有所有权。寄存期满如不继续寄存,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在期满时取走档案。
4.因甲方违反库房温湿度规定,造成虫蛀、霉变的后果,有权追究责任。
5.有权决定是否对所寄存档案进行消毒,如不进行消毒,档案发生霉变、虫蛀责任由乙方负责。
九、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经办人:年月日年月日
档案库房租赁合同 篇2
寄存档案库房租赁合同
编号
甲方:深圳文档服务中心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便于档案的安全保管与利用,乙方自愿将其业务管理档案委托给甲方寄存,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寄存的档案所属年度为 年,总计 箱;档案排架长度约 ;档案的载体形式为 ;保管方式为寄存;检索工具为目录检索。
二、库房租赁时间为两年,具体时间为: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三、库房使用费为每平方米 元/月,两年合计为 元人民币。
四、付款方式。每年付款一次,每次付款 元,每年付款须在当年7月31日之前付清。首年付款在协议签订后15天内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付清,即第一年付款总额: 元(届时由甲方提供账号并出具正规税务发票)。
五、寄存期内乙方因特殊情况须收回寄存档案,甲方不退还当年已收寄存费。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寄存档案受损,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寄存档案的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2.为乙方提供所需要的档案资料的查询,并做好服务。
3.对寄存的档案拥有管理权,有权查验利用者的身份证明。
4.对寄存期满不取走的档案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收取相应费用。
5.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提供寄存档案的查询利用(监察、纪检、公、检、法等办案部门除外)。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协议价格(第三、四条)向甲方缴纳费用。
2.在查阅利用寄存档案时应出示有效证明(如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等)。
3.对寄存的档案拥有所有权。寄存期满如不继续寄存,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在期满时取走档案。
4.因甲方违反库房温湿度规定,造成虫蛀、霉变的后果,有权追究责任。
5.有权决定是否对所寄存档案进行消毒,如不进行消毒,档案发生霉变、虫蛀责任由乙方负责。
九、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档案库房租赁合同 篇3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荆州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下列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房屋坐落、面积)租赁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房屋建筑(计租)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该仓库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 (此价格不含相关费用)。租金按 结算。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保证出租该房屋的行为符合国家及荆州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
2、在乙方承租期间,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含自然损耗),甲方负有修缮责任。甲方修缮该房屋的,乙方应予以协助,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在 15 天内退换该房屋;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更调换使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该房屋结构、损坏该房屋或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3)拖欠租金累计达 15 日;
(4)利用该房屋从事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
2、该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应支付水、电费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 (合同变更及解除)
1、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 30 日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2、租赁期满后,若乙方要求续租,须提前 30 日向甲方提出,甲方若无答复,视不同意续租,乙方应退还房屋;如甲方同意继续租赁,则应续签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3、因不可抗力原因(包括租赁物业被依法拆迁)导致该房屋毁损或灭失而不能继续租赁的,则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按实际租期收取租金。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档案库房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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