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通用3篇)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通用3篇)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 篇1

  总则

  第一条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四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项费用以对应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2、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

  3、行政或执法行为;

  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第七条对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3、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

  4、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

  5、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6、计算机20__年问题引起的任何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可按照以下方式,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小于相应的抵押借款本金:

  1、成本价

  2、购置价

  3、市价

  4、评估价

  5、借款额

  6、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保险费以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相应的趸交保费系数计算。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四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险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支付附加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事故现场、保留有关实物证据,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1、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偿;

  2、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使受损保险财产恢复到原来状态的费用,该项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若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的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的,财产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被保险人无须补缴保险费。但在任何情况下,财产损失保险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

  第二十一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仍然归被保险人所有,并在计算实际损失时扣除其折价金额。

  第二十二条抵押房屋价值中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的,其损失计算以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所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若发生变更,保险人在赔偿时以抵押时所列明的数量、品牌、规格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受理索赔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调查审核,按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予以赔偿。若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根据被保险人和贷款银行达成的有关约定,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给贷款银行或被保险人。

  第二十四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约定或接受。根据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保险人可以按照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并依法进行代位追偿。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五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承担按比例分摊的责任。对其他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或者其房屋继承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合同的终止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关系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保险财产遭受全部损失或保险人一次性支付财产损失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或者一次性赔款虽然没达到保险金额,但累计赔款达到两倍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提前清偿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正本、贷款银行的还贷证明等有关单证,向保险人提出终止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条当投保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九条终止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按现值计算退还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并扣除5%手续费。

  实际承保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合同事宜发生争议,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约定、告知或通知等内容均采用书面形式。

  扩展责任条款

  一、临时房租补偿条款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房屋无法居住时,被保险人可获得保险房屋损失赔款金额5%比例的临时住宿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二、搬迁费用补偿条款因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需搬迁到其他住宿处居住,被保险人可获得搬迁费用补偿。每次事故的搬迁费用补偿为300元。

  其他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三、延展保险期限条款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贷款银行要求给予借款人一定还贷宽限期限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将随之延展,最长展期180天,且只能延展一次。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四、清理费用补偿条款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且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的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50%以上时,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保险人将一次性给予800元清理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 篇2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贷款征询,贷款人将进行解释。

  您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视为您已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2、 您已经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合同上签字;

  3、 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4、 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5、 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当地招商银行个人贷款经办部门咨询。

  个人贷款抵押合同

  编号:

  立约人: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见本合同第十六条。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见本合同第十六条。

  为担保本合同第十七条所指明之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能得到按时足额偿还,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现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 篇3

  (甲方)贷款方(质押权人)

  (乙方)贷款方(质押人)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立此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①乙方将自己名下的汽车,牌照号为: ,发动机号为: ,大架号为: ,向甲方作质押。(约定该车辆于乙方收到甲方贷款时,交由甲方占有)

  ②乙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 已提供文件打“√”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行驶证正副本原件 □

  3、身份证原件 □

  4、身份证复印件 □

  5、车钥匙( )把 □

  6、保险 □

  7、车船使用税 □

  8、购车发票 □

  9、附加费原件(完税证) □

  ③汽车内一切其它物品乙方已清理干净,质押车辆内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视作乙方放弃。

  ④汽车外观状况

  ⑤其它

  第二条 甲乙双方自愿共同认定该车价值: 元。质押汽车已行驶里程数为: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贷款(人民币) 元,大写:

  第四条 贷款用途:

  第五条 贷款利息、费用:贷款壹拾日期利息 %;叁拾日(月)利息 %;综合费用 .贷款同时缴清首期(月)利息、综合费用。

  第六条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汽车质押提前还款约定:拾天期者当日还款按 %收取利息,即 元,次日者按%收取利息,即元。二日以上者按100%收取利息;叁拾日(月)者,三天以内按 %收取利息,即 元,十五天以内按 %收取利息,即元,十五日以上者按100%收取利息。

  第八条 还款方式:乙方先将贷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或将现金打进甲方帐户(卡上),再提车验车。

  第九条 保证条款:

  1、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的贷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方的贷款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

  2、乙方必须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乙方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4、乙方违约,甲方变卖汽车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认定价值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及综合费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本息和综合费用、不办理续期手续、不交纳续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则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车辆,按双方签约时共同认定的价值出售汽车。若甲方暂未出售汽车,甲方享有质押车辆的使用权、收益权。

  2、甲方在车辆质押期间,可以按每日10公里的车程行驶车辆以维护车辆或移库。在每日10公里行程范围内汽车轻微刮蹭,甲方除负责恢复外,不负责其它赔偿;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出现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及责任人赔偿,且乙方有责任以车主身份负责处理事故,甲方不负责其它任何赔偿。

  3、甲方在质押期间遗失车辆有关文件,由甲方支付费用,乙方配合补办相关手续,甲方不负担乙方误工等其它损失。

  4、甲方在质押期间车辆被盗、烧毁、意外损坏,由保险公司赔偿,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没有保险的车辆,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损失(按双方认定价值)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质押权人) 乙方(质押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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